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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申报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7-31

《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穗科信〔2014〕2号)于2014年11月28日印发实施。近期,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启动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专项的申报工作,为保障申报工作顺利进行,我委草拟了《关于开展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8月4日(星期二)17时前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委(联系人:发展规划处 李家华、吴玲;联系电话:83124134、83124035;传真电话:83124143;电子邮箱:DPD_GZSI@163.COM)。

  附件:关于开展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5年7月30日

  附件

关于开展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专项资金

申报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政策,支持企业开展研发创新活动,根据《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穗科信〔2014〕2号),现组织申报2015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并按规定填报科技统计报表或申报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均可申报。

  二、补助范围及标准。

  对企业2014年度的研发经费投入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具体比例如下:

  (一) 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不足1亿元的,按支出额的5%给予补助。

  (二) 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1亿元、不足5亿元的,对其中1亿元给予500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支出额的2.5%给予补助。

  (三) 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5亿元、不足10亿元的,对其中5亿元给予1500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支出额的2%给予补助。

  (四) 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10亿元的,对其中10亿元给予2500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支出额的1%给予补助。

  三、申报和核实程序。

  (一) 企业登录市科技创新委网络申报系统(网址: )网上填报《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后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二) 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统计、国税、地税等部门核实本区企业的申请表,核实通过的网上提交至市科技创新委。

  (三) 企业打印区科技主管部门核实通过的申请表,经签名盖章后提交到区科技主管部门。

  (四) 区科技主管部门汇总本区拟补助的企业名单、拟补助经费,填报《 区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专项资金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2)后报市科技创新委。

  (五)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局核定全市拟补助的企业名单和拟补助经费。

  (六) 市科技创新委公示拟补助名单,并将经过公示的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七) 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联合发文下达市财政应补助的经费并进行信息公开。

  (八) 区科技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发文下达区财政应补助的经费。

  四、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除在网上提交申请表外,还需打印经区科技主管部门网上核实通过的申请表纸质材料一式三份,签名盖章后提交至区科技主管部门。

  区科技主管部门除在网上提交核实通过的企业申请表外,还需报送本区企业后补助专项资金汇总表一式两份至市科技创新委。

  五、申报、核实和提交的时间。

  (一)网上申报。网络申报系统为企业申报本专项资金开放的时间为 月 日 时至 月 日 时,申报企业须在上述时间内完成网上填报和提交,逾期无法填报。(开放时间为10个工作日)

  (二)网上审核。网络申报系统为区科技主管部门开放的时间为 月 日 时至 月 日 时,各区科技主管部门须在上述时间内会同相关部门完成核实工作和网上提交。(企业申报开始至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和提交)

  (三)提交纸质申请表。申报企业应于 月 日 时前将纸质申请材料提交到企业所在地的区科技主管部门,逾期不予受理。(企业在区科技部门核实截止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纸质材料提交)

  (四)报送汇总表。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应于 月 日 时前将本区企业后补助汇总表报送至市科技创新委。(区科技主管部门核实截止后6个工作日内报送汇总表)

  六、市科技创新委受理点。

  市科技创新委受理点设在广州生产力促进中心 部,负责受理各区科技部门提交的企业申请材料和汇总表。

  地址:广州市下塘西路 号 楼 室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七、注意事项

  (一) 为保证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及时到位,请申报企业和区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展申报、核实和提交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二)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14年度的研发经费由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其他企业2014年度的研发经费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自行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数额确定,因此,未按规定填报科技统计报表或申报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无法获得本专项资金补助。

  八、主管处室及联系人

  主管处室:发展规划处

  联 系 人:李家华,吴玲

  联系电话:83124134,83124035

  附表:1.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xls

     2.____区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专项资金汇总表.xls